Louielwj 发表于 2021-10-17 20:21:19

不当得利

95年,某村委会将村集体的荒山有尝出让给甲,甲当天先支付了出让金,当时甲的胞兄乙一同参与,后村委会拿着写成乙的收据到甲家中签合同,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后甲一直管理使用着受让的土地,甲于1999年向镇司法所缴纳公证费,但至今没有办理公证。2020年,修高速征用到上述土地,甲按政策向村委会提交了出让合同,最终镇规划办将补偿款支付给了乙,因规划办收到乙提交的与村委会在95年同日签订的出让合同,出让地块、面积均与出让给甲的一致,且提供了乙缴纳出让金的收据,该合同于2004年办理了公证。现甲如何维权,才能将补偿款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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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10-18 11:24:55

你认为呢?

Louielwj 发表于 2021-10-19 10:17:51

请各位给点宝贵意见

会飞的猪大肠 发表于 2021-10-28 04:15:10

1.司法所是见证,而非公证2.村集体无权出让土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另外村集体处置集体资产要有内部的表决。因此合同效力不一定有效,即使有效,也是应视为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显然94年至今已过20年。另外高速征地补偿费分很多项,青苗补助费一般都是物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3.若村集体起诉,不排除你要赔偿村集体占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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