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竞合问题
柏浪涛的刑法攻略有两个案例1.甲为国有电力公司管理人员,在一次抄表时,甲与用电单位负责人乙约定,少记载乙的用电量,使乙少交3万元电费,乙给甲1万元好处费。
2.甲送给国有电力公司经理乙3万元,让乙为其盗窃电力,乙照办。甲盗窃了电力,价值10万。
书中说,受贿罪的办事行为如果是贪污,此时贪污与受贿的财产对象有包含性,所以案例1中应该是贪污罪与受贿罪应按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
但在案例2中,书中又说乙应贪污罪受贿罪并罚。这是为什么呢?
难道案例2中受贿的3万不是包含在贪污的10万中的吗 有大佬来解答一下吗 求助 Up 急求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32.png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32.png 困惑 柏浪涛的解析怎么说?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10-17 15:17
柏浪涛的解析怎么说?
例1里书中说受贿罪的办事行为如果是贪污,此时贪污与受贿的财产对象有包含性,所以案例1中应该是贪污罪与受贿罪应按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例2直接抛了个结论,乙应受贿罪与贪污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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