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民法典》167条如何理解
有个民法典中关于违法代理的问题请教大家。《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售卖被代理人生产的某产品,代理人在产品上贴了假冒的标签,被代理人知道后表示反对,而相对人不知道这一情况,与代理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相对人发现是假冒的,那么依据167条,相对人只能向代理人请求承担责任吗?我怎么感觉不合理呢,相对人完全不知情,善意的相对人的利益不是应该得到保护吗?为什么还要把被代理人摘出去?
该条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呢?
没什么不对的。民法毕竟只是公权力对民事权利义务衡平,法律认为在被代理人反对情况下,善意相对人向代理人求偿,已经足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不需要给予相对人选择权救济。 内外之分。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1-09-28 21:49
内外之分。
“内外之分”怎么理解,请赐教 你认为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