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方面鉴定结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难道原告方提出的证据确能证明鉴定结论有瑕疵的,也不予采纳吗?
想问问这个立法的出发点是啥?
法考过了吗?没有其他意思 你认为呢? qcquestion 发表于 2021-09-28 07:51
法考过了吗?没有其他意思
过了,谢谢!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09-28 09:26
你认为呢?
原告也就是行政诉讼中的非政府方,他提出鉴定结论有瑕疵,根据这个规则为啥法院不予采纳,立法的出发点在哪里? qcquestion 发表于 2021-09-28 07:51
法考过了吗?没有其他意思
嗯,过了 名字就是形式 发表于 2021-09-28 10:03
嗯,过了
再多读几遍法条就理解了 原告证明的瑕疵必须足以构成司法解释提到的3点,否则法庭不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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