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牛人过法考 发表于 2021-9-9 16:52:16

从一道题所想到的

范例:甲与法官勾结,以非法占有乙的财产为目的,由甲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故意判决甲胜诉,乙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触犯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B、甲和法官触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甲触犯虚假诉讼罪,法官不触犯虚假诉讼罪
D、甲和法官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同犯罪

个人简介:关于甲与法官,与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第三人相互勾结而为一些犯罪,题目问你分别构成什么犯罪的时候,我觉得广大的法考小伙伴跟我一样,都有一个疑惑:这种对象犯的犯罪,共同犯罪肯定是共同犯罪,但是会不会被相关的罪目所吸收?

再举例:甲行贿乙(国家工作人员),那么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这个时候,能不能说乙构成甲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而甲同时构成乙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我这道题目是柏浪涛老师《刑法攻略》(刷题卷)的第176题,当时我做这个题目的时候就特别纠结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糅合了共同犯罪理论,和重罪吸收轻罪关系吸收犯的理论。因为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所以我放在这里供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欢迎多多跟帖回复,谢谢。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9-10 11:17:53

选D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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