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486 487,怎么理解??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486 期内发出,迟到为新邀约,,,,,487 期内发出,迟到承诺有效。。。怎么理解?是我的语文水平不够吗?这法条写的也太没水平了
来人啊啊啊 醒不来的梦啊 发表于 2021-8-22 21:20
来人啊啊啊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客观原因迟到的,为有效承诺,但是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接受该承诺的除外。“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按照通常形式不能到达要约人,为新要约。”是指你和要约人约定以发信件的方式同意某要约,按照正常时间3天后对方可以收到,结果你在约定的承诺期限最后一天晚上23点59分59秒才发出那封信件,用EMS普通信件邮寄。
何奕 发表于 2021-8-23 10:43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客观原因迟到的,为有效承诺,但是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
受要约 ...
厉害,看来我语文真不好!!草率了:P 多读几遍通常能解决
意思自治,鼓励交易 责任划分,我理解的,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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