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YD 发表于 2021-8-18 10:22:32

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疑问

1.甲诉乙借了自己的电脑没还,提供了乙亲手签的借据。
2.丙诉丁拖欠2个月房租,提供了双方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请问这两个证据如何判断是直接还是间接?

何奕 发表于 2021-8-18 17:44:07

一般来说,例一是间接证据,例二是直接证据。
借据是用来证明甲乙之间存在借用电脑的意思表示事实,但是,两人要成立借用的法律关系,甲需要向乙交付电脑。因为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前提。乙提交借据仅能证明个别事实,因此系间接证据。对了,题目中乙亲手签的借据,是干扰,因为间接证据仅是在内容上不完整;与证明力无关。
租赁合同是用来证明甲乙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能够直接证明丁有向丙交付租金的义务。另外,依据民诉法第91条,丙无需承担丁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丁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从内容上看,租赁合同可以直接证明上述事实,是直接证据。

HSYD 发表于 2021-8-19 10:37:46

大佬,我按你观点说下我的分析哈。
1.例一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乙亲笔签名,因此从借据推定已交付,且对乙创设应当返还电脑的义务,返还与否证明责任在乙。
2.例一的待证事实是乙应当返还电脑,因此借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3.例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签字的合同推定双方具有履行的义务。
4.例二待证事实是租客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是否应当交付租金是合同本身可证明的事项,租金有无拖欠是合同履行上的争议。合同履行的争议需要由履行义务方另行证明。即,仅凭租赁合同无法证明是否拖欠,属于间接证据。

何奕 发表于 2021-8-19 11:16:16

HSYD 发表于 2021-8-19 10:37
大佬,我按你观点说下我的分析哈。
1.例一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乙亲笔签名,因此从借据推定已交 ...

你的观点我一下子看懵了。你考虑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时,首先第一反应应该是从法律规范上该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生活经验。
我为什么用“一般”,是因为借条一般这样写“今天甲借给乙一台电脑,借用期限是XX天”,此时借条仅能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并不成立借用合同。另外,你说的通过乙签名的借条推定“电脑已经交付”没有法律依据。我已经说明过了,依据民诉解释第90条,甲提供的私文书,由甲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借条上有乙的签名,直接推定该借条为真实。这只是说明了借条的证明力,和借条能否完整的证明案件事实无关。
对于例二,你仔细研究下民诉解释第91条,我觉得你理解偏差了,去专门听听关于举证责任这课,也可以看看19年民诉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甲只要证明乙有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即可,难不成你要甲来证明乙没有交付租金?民诉解释第91条很明确规定了,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和妨害民事法律行为的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租赁合同本身就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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