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到期债权的分配问题
案例:徐某于2019年1月8日,借款500万给东方房地产公司,约定东方公司2022年1月18日还款
徐某于2020年1月8日向张某借款450万,约定等2022年1月8日东方房地产公司还款后还给张某,未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罗某于2021年4月2日借给徐某200万元,约定2021年6月30日还款。
2021年5月15日,由于突发事件,徐某预判到未来的风险,立即把东方房地产公司的450万债权标注日期为3月10日,书面转给张某,标注日期5月10日把50万的债权书面转给罗某,并通知债务人东方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2021年6月30日,徐某未还款,目前徐某对罗某的债务已经违约
请问:罗某有没有权利要求张某按比例获取东方公司这笔债权?罗某有没有权利提前保全东方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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