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哭诉被侵害,取证难点在哪里?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8月7日晚,阿里女员工8000字长文哭诉被迫出差被灌醉、疑遭领导强奸及友商的猥亵、维权遭欺骗身心受伤的长文登上了热搜。这名身心受伤的女员工描述了自己的遭遇:7月27日冒着台风危险被迫到杭州出差,在会议后宴请友商,被各种劝酒后醉倒;友商借故照顾自己,猥亵自己长达20多分钟,而自己的领导完全无视;在结束宴请后被领导送回酒店,在不省人事情形之下怀疑遭其侵犯。
若女员工哭诉的事实经警方查证属实,那涉案相关人员行为涉嫌触犯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警方已经发出警情通报,目前正在进行采证。对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这两个罪名而言,证据的采集面临怎样的难点?
难点之一:阿里女员工指控其领导及友商的这些行为,都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通常情况下,在只有被害人的口供,行为人又否认的情况下,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发生过犯罪行为。
从当事人哭诉遭猥亵的情形来看,友商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一方面,受害人当时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之下,这种醉酒状态,可以认定属于强制猥亵罪中“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中的“其他方法”;
但是另一方面,在被害人严重醉酒情况下,要证实被猥亵事实,需要证人证言、或是有现场拍下的视频作为电子证据。否则仅根据一方的陈述,定罪的证据不能闭环,无法形成有效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链,很难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再说强奸罪的采证。客观方面,在被害人怀疑遭到侵害后,目前虽有视频证实犯罪嫌疑人4次单独进入其房间,有打开的安全套的塑料袋,自己的内裤丢失,种种疑问直指被侵害,但仍然需要更确凿的生物体液等物证作为直接证据。
当然,对强奸罪的认定而言,犯罪形态有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之分。完成形态即是既遂。未完成形态则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即便最终未证实发生事实上的侵害,也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之下,也会对施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难点之二:如何证明行为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这两个罪名都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侵害行为。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心想法和意愿。人的内心想法看不见、摸不着,本来就不容易判断。而在被害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之下,如何探寻、确定其最真实的内心意愿?她是愿意还是抗拒?半推半就又如何定性?
酒精本就是一种能动摇、软化、甚至削弱人的理性的物质。它会不同程度卸下人内心的防御,也会加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链接。
人心是复杂和趋利避害的,饮酒者很难说在酒精的作用下仍坚持日常的行为模式和准则;
试想:在酒精作用下,被害人放弃理性约束,享受了肆意而为的快感,当酒醒之后理性回归,因担心遭受周围人或家庭的猜疑,也可能藏匿自己的内心,做出与真实心意截然不同的指控。
那在这种情形之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丧失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和正义,也违背了刑法打击犯罪的基本精神。
各类侵害案件多发生在私密空间,且要求证明相关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愿。正因为私密空间取证不易,主观意志的不容易判断,因此在采集、固定行为人的涉罪证据时,才需要我们的办案机关格外地慎重。既不放过一个真正的罪犯,也不要冤枉了一个可能的背锅者。
对侵害案件采集的难点,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涉嫌猥亵的取证比较简单吧。。。涉嫌强奸的取证的确有困难 生物物证的解释和论证 确实不易取证 这个还是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更重要 因担心遭受周围人或家庭的猜疑,也可能藏匿自己的内心,做出与真实心意截然不同的指控。当事人大张旗鼓申诉从逻辑上可以排除这一疑问。 这种咋弄 取证难度不亚于杭州杀妻案。
猥亵案、强奸案,是否第一时间取证很重要。如果退房、保洁打扫卫生,大部分证据就毁灭了。
一、受害人是否第一时间报案、是否维持案发现场。
二、警察是否第一时间在案发现场取证。是否在女职员体内、床上等取得加害人的体液等生物学证据。安全套包装袋上是否有加害人的指纹、DNA?是否找到失踪的安全套,如果套上有二人的DNA,将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三、据抖音传,酒店解释说,加办房卡取得被害人同意。一是在醉酒状态下,被害人是否同意是否有效;二是被害人同意补办房卡,是否可以推定受害人对后继事项是有要承担责任。
以上,仅供学习探讨,希望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分析的有道理 经典王: 分析的有道理8月14日晚上出了警情通报,一、受害人并非第一时间报案。第二天中午退房,并与老公沟通后再报的案,现场已破坏。二、带女职员去医院检查了,定性为猥亵。上司的安全套是网上买的,结果送到酒店前台,最后丢了,没使用。客户的安全套是家里带的,也没使用过。三、房卡是女职员同意办的,是他的同事以照顾女职员的名义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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