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加拿大籍谢伦伯格走私毒品被判死刑引发的思考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2019年5月9日,辽宁高院对加拿大籍毒贩谢伦伯格上诉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审理,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今天进行公开宣判后,这个判决被刷屏了。
2018年11月20日,谢伦伯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判决上诉后,辽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月14日,大连中法院对谢伦伯格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虽然中国对其具有管辖权,但基于两个国家外交关系的考量,我国法院在裁判和量刑上也会相当的慎重。
从一审的15年有期徒刑到被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结合谢伦伯格的加拿大籍身份,大家会不自觉地与目前正进行到关键时刻的“孟晚舟事件”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中国对加拿大政府非法扣押孟晚舟的一种报复。事实其实并非如此。
从案件披露的事实可知:2014年11月,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谋划将222.035千克冰毒,通过特别定制的轮胎,从大连走私到澳大利亚,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冰毒数量达到50克以上,或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谢伦伯格参与走私的冰毒高达220公斤,如果没有自首、重大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被判处死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仅我国,全世界对毒品打击都是相当严厉的。如果是贩毒数量巨大的中国公民,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时,被判处死刑也是大概率事件。
虽然加拿大的刑罚是没有死刑的,但加拿大人在中国犯罪,接受中国司法机关的审判,适用中国的法律。
笔者作为反对死刑观点的赞同者,坚持对死刑的裁判要格外审慎。但在这起裁判中,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否是外国人犯罪,就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外国人的身份而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正解 漂亮 嗯。辽宁省高院为北京市中院带了个好头!又是加拿大人。 对等平等 一审市检抗诉了吗 吴声 发表于 2021-08-13 09:06
一审市检抗诉了吗
肯定抗诉了,不然怎么改死刑
请问这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严格依法追究判处,法制国家人人平等 不说上诉不加刑吗?这是什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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