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本人2016年底被执行局纳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高院新规,我的情况不该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局就是不给我拿出来。告到检察院,说法不溯及既往。高院2017年的新规“冻结财产足以偿还的,不应被纳入失信人”,这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当符合一定条件时,本来就是可以从失信人中移除的,比如还清欠款,那新规出来了,算不算多了一条满足条件? 为什么检察院会用“法不溯及既往”来支持执行局的决定?没人来解释下吗? 要求快速变现财产,清偿债务,消除黑名单,这个诉求,绝对支持 1、司法解释的“二手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其溯及力从属于其据以作出的法律规定的溯及力,法律的规定是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2、你的财产一直处于被冻结状态吗?是否可以从被冻结财产上去动脑经? 这里都是学生吗?好像就没人听明白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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