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寥寥 发表于 2021-7-22 11:01:19

在劳动争议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员工张三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具体如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每月不低于1600元;《员工转正通知书》及《员工人事变动表》上写的转正后工资是5000元;员工工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工资都不一样,一共工作了7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998元。
现在争议的是用人单位到底有无克扣工资?另外《员工转正通知书》和《员工人事变动表》是员工提供的,上面没有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始终不承认有上述二个证据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的规定,认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计后果。据此直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

黄卓颖 发表于 2021-7-22 11:23:03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明细,该证据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存的材料。

爱是寥寥 发表于 2021-7-22 15:25:13

黄卓颖 发表于 2021-07-22 11:23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明细,该证据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存的材料。

员工提供了工资条,工资条与工资卡银行流水数目一致。

爱是寥寥 发表于 2021-7-22 15:42:59

其实从内心确信来说,我相信用人单位是有那两份证据原件的,虽然员工提供的打印件也没有盖章,但是我也怕出现极端情况比如打印件是员工自己造出来的。从严格证据规则来说,不认定上述二份证据是可以的,进而不认定存在克扣工资!根据工资条和工资卡流水认定工资已经全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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