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奕 发表于 2021-6-26 17:22:46

请各位看下交通工具设立质权的问题

摘抄民法案例分析题《担保制度一》
2018年12月10日,甲将C家用轿车出卖给了不知道该车辆已经抵押的陈某,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鉴于该轿车现由钱某占有,双方通知钱某向陈某返还C家用轿车,但钱某事后仍向甲返还车辆。
2018年12月16日,甲向丁借款15万元,甲以钱某返还的C家用轿车设定质押,并将C家用轿车当场交付给了丁,丁已将15万元支付给甲,并对甲抵押和买卖C家用轿车等事宜均毫不知情。
问题:丁的质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答案是:
丁的质权设立。甲乙之间具备设立质权的合意并且交付质物时丁为善意,即对于甲抵押和出卖C家用轿车的行为均不知情。由于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不要求“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因此,依据民法典第311条有关质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丁的质权设立。
我的疑问:
质权设立的条件是有效合同+交付。这个案例中甲是无权处分,因为车辆已经通过指示交付将所有权转移至陈某。所以丁不可能继受取得质权。但是质押物是车辆,是不是要看其公示外观?而车辆不同于其他动产,其他动产的公示外观是占有,而车辆是登记,所以甲没有公示的外观。虽然我国民法不要求质权设立,以“合理价格转让”为要件,但因为出质人不具有有权公示外观,不符合“应当不知道”的善意取得要件,因此质权不能设立。(鄙人不敢质疑权威答案,故上来求解惑)
跪求大神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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