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解除合同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额,你可以看下第611条,对照着理解下,第610条和611条是一组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然后看下第604条的规定,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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