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条件成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同法?
一、基本案情1、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2、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
3、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
4、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
5、胡某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是否合法?
三、仲裁结果: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四、评析
1、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要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其中这个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特指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而不是指事前的书面的约定。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易起劳动争议。因而我国法律对此有较多的规定。对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来说,限制较多:有法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情形、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有一定的程序。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来说,限制较少。劳动者辞职方式有两种:有一般性辞职、特殊性辞职。对于一般性辞职,法律规定: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具体规定有两条:
第一条: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对于特殊性辞职,《劳动法》有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对于用人单位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分为四种情形:因劳动者本身有过错的情形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非因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不成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一定的程序:有预先30天通知的程序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或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机关报告。只有少数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是有显著的区别的。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第93条规定。
4、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胡某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 这个约定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因而用人单位要给予胡某两倍的赔偿金。 实际上:用人单位可以对胡某的工作能力问题作出处理:要么直接调整岗位、要么经过培训后再使用考察一段时间。如果这样处理后,胡某也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话。用人单位就可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5、有些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只要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就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典型的较为经常出现的约定。这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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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已过,就不适用试用期处段条件了。不是试用期,就是固定期合同,有什么条款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法盲且未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纯粹凭主观行事,约定的条款很多都是似是而非。
《劳动法》儿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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