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发表于 2021-5-26 09:39:26

辽宁524机动车爆炸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4日14时20分左右,辽宁阜新市中华路东段靠近人民广场东侧,一辆由东向西行驶中的两轮机动车突然发生爆炸,造成驾驶人当场死亡,邻近的两辆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车内和附近其他人员5人送医,经医院检查为轻伤。爆炸原因市应急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中。https://mp.toutiao.com/mp/agw/article_material/open_image/get?code=MDQ2ZmJmYjRhY2FiYjM1NGViMDcwMzJlODEyZDcyMzgsMTYyMTk5Mjg2MDA5Ng==
法律分析: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正在调查当中,从事故发生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是由于两轮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由于电动车电池质量不合格,从而突然发生保障。第二种可能,电动车在购买之后更换了新的电池,由于更换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突然发生爆炸;第三种可能,是由于电动车车上由于放置了易燃易爆物品,由于该物品本身存在危险性,由于意外情况突然发生爆炸;第四种情况,其他未知原因导致突然爆炸;上面是本次事故发生保障最有可能的原因,那么这几种情况下,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呢?针对第一种可能,死者家属和其他伤者均可以找电动车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电动车销售者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那么只能够要求电动车销售者进行赔偿,这种原因一般找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加害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损害,那么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民法典》《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对生产者产品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人的请求赔偿(选择权)和责任人赔偿后对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对于第一种情况,死者家属和伤者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维护的权益,对于死者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和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支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也可以一并主张;对于伤者,主要是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有伤残,还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对于第二种可能,和第一种赔偿基本一致,但是侵权主体就变成了电池生产厂家或者电池销售厂家或者个体户,对于这种举证责任难度要大一点,一般这种不好证明在哪里换的电池,也没有购买凭证,如果现场还留有残片,或者死者家属知道在哪里购买了新的电池,或者报警处理,要求警察调查电池生产厂家,其生产的电池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否明知电池不合格,仍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这样受害者均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上面的规定,读者可以借鉴。对于第三种可能,情况就更复杂了,一种情况是这个危险物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产品问题,那么本案死者,擅自将危险物品运到公共场所,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其他伤者可以向死者主张赔偿,但是死者已经不在了,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我们假设私自运输危险物品到公共场所的人,没有死亡,那么其他伤者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对于第四种可能,由于大自然的神奇力量,我们相信,任何情况都是有可能的,造成现在结果,有时候难免会超出人们的正常认知,但是我们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还原事故真相,让生者引起警钟,死者安息。作者:李士刚律师团队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5-26 1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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