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剥夺公民的诉权的逻辑原理分析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检举控告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要实行宪法第5条规定的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必须保障这个基本权利,公民遇到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举报控告才能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判决依法行事,才能实现法制。这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守法公民的基本要求和希望。但是违法者腐败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则不希望法制,不希望被控告,被法律限制。他们越违法就可能获得越多的利益,达到越多的非法目的。不被法律限制就要不被发现违法或者被发现了也不被控告,不被控告就要把公民的控告权也就是诉权剥夺。而剥夺诉权只有法官才能办到,因此违法者腐败者要逃脱法律限制或制裁,采用的釜底抽薪的彻底方法就是买通法官剥夺原告诉权,将被控告的危险后果神不知鬼不觉的消灭在萌芽中。一旦立案则可能启动一审,二审,申诉等更难控制的程序。幕后成本更高。上述分析可看出剥夺诉权必然是:1,被告有违法事实,如果进入审判程序,若依法审判,被告将败诉。所以不想进入审判程序,就不能允许立案,也不能作出裁定就只能剥夺诉权。(若作出裁定就能上诉,上诉成功就能立案进入审判程序,那时做枉法裁判的风险增大)2:法官必然站在被告立场上,不想公平审理又不想被追究或指责。(不立案没有法律文书,上级法院不管,上访也没有证据,法官即可以不受追究和指责)。如果被告没有违法事实法官就可以正常依法作出裁定,或者驳回诉求或者判原告败诉,法官正常司法。也不会有损被告,没有必要剥夺原告诉权了。不立案不裁定,违法者违法行为和利益可以持续存在,等同于胜诉,实质就是有理判败诉,无理判胜诉,作了枉法裁判。自然要答谢法官。违法者与法官的私利双赢,没有风险,幕后交易成功。是违法者,腐败官员腐败法官的最佳手法。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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