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地球人 发表于 2021-5-23 19:58:57

质权不受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限制

我感到很疑惑:
如果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1.出质人能否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质物被拍卖变卖清偿债务,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能否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3.这个是不是突破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何奕 发表于 2021-5-24 16:33:26

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做个小小总结,相互学习下。质权分为需要登记设立和需要交付设立两种情形。
1、对于需要登记设立的质权,如股权质押、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其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质押权消灭。
2、对于需要交付设立的质权,如需要交付的动产质权、有价证券质押,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质押权不消灭,质权人对债务人的出质物或者第三人的财物为有权占有,出质人无权要求质权人 返还质物;质权人也无权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拍卖、变卖、折价出质质物,并就所得价款清偿债务。这个适用留置权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关于第二种情形,我也没琢磨清楚,反正讲义上就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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