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发表于 2021-5-17 18:01:09

以案说法 | 大学生打球撞倒婆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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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11月3日17时许,湖北某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

  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军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老人起诉大学生及学校

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

  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

  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张军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大学生张军及学校均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张军背身运球属于正常的篮球运动,不存在主观过错,并且张军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在篮球场上设置比较明显的围栏,并且涂有醒目的边界线,也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婆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存在对抗的行为,并且存在跑动行为,其应当预见横穿篮球场的风险,起行为属于“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二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阐述民法典的新的司法原则“自甘冒险”行为,所谓“自甘风险”,我国法律尚没有专门的概念定义,但是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央视媒体专门引用了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但也可以看出这一概念的宽泛性,本案中李婆婆明知穿越篮球场存在危险性,仍然穿越,应当对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所认识,其仍愿意冒险行为,应当符合“自甘风险”特点,因此二审援引此规定,判定学生和学校不需要赔偿责任。

    本案典型性在于,现在法院大都笼罩着案结事了,化纷止争的氛围之中,也就是民间常说的“和稀泥”现象,本案中法官能够跳出这种思维和整个判决惯性,从法律专业性判定李婆婆的行为,属于自身的过错所致,与其他人没有关系,这体现出了较强的专业性,但是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不讲情面,需要广大群众更好的遵守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杜绝碰瓷,有利于弘扬社会遵纪守法的法治思想。

作者:李士刚律师团队



守法先锋模范 发表于 2021-5-18 06:56:16

“自甘风险”的主体是“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人”,李婆婆作为穿越球场的路人,能适用“自甘风险”吗?当然,判决结果我是认同的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5-18 08:04:08

正解

一个人谈恋爱 发表于 2021-5-18 18:12:34

守法先锋模范 发表于 2021-05-18 06:56
“自甘风险”的主体是“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人”,李婆婆作为穿越球场的路人,能适用“自甘风险”吗?当然,判决结果我是认同的

我感觉解释为参加文体活动也不妥

cosoo111 发表于 2021-5-24 16:52:27

判决书原文是“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指对危险有预见或应当有预见),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能够预见到横穿球场面临的受伤风险,其仍然选择横穿球场(自信可以避免),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这句话有个矛盾点,事实说的是过失相抵,而结论却说自甘冒险。这就是本案涉及的一个问题,即自甘冒险和过失相抵的区别。

这两者有相同有不同,首先是对危险的认知,自甘冒险对危险一定要有明确的认知,而过失相抵或者认识到危险(轻信可以避免),或者疏忽大意没有认知(一旦认知到有危险未必会去做)。其次自甘冒险有自愿同意承担危险的意思表示,比如愿意参加活动就是自愿同意的表示;而过失相抵的受害人可以有此表示,也可以没有此表示。

那么,本案受害人走入篮球场是否是此自愿接收危险的表示,她当时是否想着“抄个近道,被撞死/伤我认了”?明显不是嘛。自甘冒险的活动不仅对受害人有危险,对其他人也一样,参与活动的人都会注意避免危险发生。正因为大家都知道此危险,都有防范义务,所以彼此同意接受危险才合理。如果一个人的危险明显更大,比如年轻人的运动中,一个骨质疏松的老人要参加,就算他自己同意,其他年轻人也得考虑考虑吧。

本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也就是原文中去除“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这一句,剩下的就是过失相抵的表述。

法考攻坚 发表于 2021-5-24 22:05:00

张某是否已经注意到有人穿行,是否也有过错,从描述中不能断定。如果因比赛确没有发现,即没有认识到,也没有认识到的可能性,或者发现了但避而不及,自然没有过失,不负责,如果已经看到有人穿行,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的,具有过错,但应减轻责任,比如负20%左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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