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 发表于 2021-5-13 20:02:53

瀛东律音┃浅议疫情形势下双职工家庭的子女监护

近日,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月27日召开会议,明确学校开学时间原则上继续推迟,上海市教委确认3月2日起大中小学生开展在线教育,托育机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和托育。经过一个漫长的寒假,听说已有家长被孩子逼疯,但在目前企业全面复工这一背景下,许多双职工的家长又表达了担忧,都去上班了,家里的孩子谁来看护?笔者近日也接到了一些公司的咨询,公司应当如何应对员工的相关请求呢?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既要考虑到劳动关系的公平性,又要考虑到疫情下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目前上海市人社部门并无相关明文规定,但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在2月9日答记者问时呼吁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调班轮休、使用年假等方法,那么究竟如何协商,如何平衡劳动关系和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笔者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和想法供参考:
一、全国各地有无相关规定可借鉴?
北京人力社保局联合市教委发文《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允许每户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子女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鼓励在家职工采用电话、网络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调班轮休。
二、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在家照看孩子职工的劳动合同呢?
笔者认为,虽然上海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学校无法复课也是因疫情防控需要,而父母对未成年孩子也负有法定监护责任,职工确因照看孩子无法提供劳动的,该情形可视为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根据人社厅发明电5号文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同时笔者也必须提醒劳动者,确有照看孩子需求,需事先和单位协商,或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三、企业如何支付在家照看孩子的职工工资呢?
之前上海市总工会也给出了意见,建议企业与员工就此期间的工资进行充分协商,如何协商?笔者认为可以区分情况对待:
1、企业可采用远程、居家办公等灵活用工措施的,职工可在家完成工作并照看孩子的,企业视同该员工提供劳动,按正常工资发放。
2、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措施有困难的,那么可与劳动者协商,对于与工作量、成果等紧密相关的绩效工资、提成以及餐饮补贴或交通补贴等,企业适度减发或不发,按日发放出勤工资即可。
四、双职工家庭如何做到监护孩子和工作两不误呢?
1、具备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给予帮助有无法律依据?
监护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但在目前特殊情形下,对于父母双方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委托家中长辈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监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意见》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 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疫情形势下,家中老人来沪有何要求?
目前,为了控制疫情,上海市政府对在沪无居住地、无明确工作的人员,实施暂缓入沪措施,对于工作族接父母来沪看孩子的,警方提示,应当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亲属关系的证明,民警也会通过后台数据核实。但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政府一律实施隔离观察。
3、无法委托家庭成员的,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不具备安排其他家庭成员看护孩子条件的,父母可事先作出协商,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个人能力贡献、复工复产需求等方面,优先考虑由可采用居家办公的家庭成员一方照顾孩子;或者由父母双方轮流看护,在与双方企业充分协商后,可通过轮岗轮休、弹性工时、使用年假、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解决孩子的看护问题。
Tips:什么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上海市政府2月7日颁布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沪28条》)中规定,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
什么意思?就是将全年52周的周末共计104个休息日,综合起来调剂使用,把后面的休息日放到前面来使用,后面补工作日(之后的周末上班不视为加班)。
对于确有照看孩子需求的职工来说,完全可以使用上述方式,既能履行监护职责,又能稳定自己的工作岗位。
在重大疫情当下,企业和家庭都遭受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协调工作和家庭,本质上依靠的是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而上海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灵活用工政策,也为企业和员工的协商提供了支持。疫情终将消失,复课指日可待。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5-13 20:11:0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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