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twhqqhar 发表于 2021-5-12 19:48:49

求问。想弄清楚D选项的法律依据。

求问。想弄清楚D选项的法律依据。
①只在民法典696条找到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没找到老钟另外说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向特定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民法典696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发生效力要怎么解释
求好心的前辈解答。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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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奕 发表于 2021-5-12 21:46:51

强行解释一下:
《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或者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不发生效力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不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债务,而仍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债务。
这个条款是个提示性条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该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为担保权是从权利,主债权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
题干中“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不属于这里的“人身专属性权利”的范围,这里不展开了。这个约定属于当事人约定从权利独立于主权利,该约定无效。
因此有D选项丁的保证责任继续有效结论。

lyhzs 发表于 2021-5-13 12:25:05

丁仅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未经担保人丁同意,丁可免责

zgtwhqqhar 发表于 2021-5-13 16:08:32

何奕 发表于 2021-05-12 21:46
强行解释一下:
《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或者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不发生效力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不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债务,而仍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债务。
这个条款是个提示性条款。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该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为担保权是从权利,主债权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
题干中“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不属于这里的“人身专属性权利”的范围,这里不展开了。这个约定属于当事人约定从权利独立于主权利,该约定无效。
因此有D选项丁的保证责任继续有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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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twhqqhar 发表于 2021-5-13 16:09:06

lyhzs 发表于 2021-05-13 12:25
丁仅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未经担保人丁同意,丁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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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1-5-14 20:42:47

约定不违法就可以。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1-5-14 20:47:11

基本原理仍是债权转让通知就行,包括对担保人通知。《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是担保人仍然对原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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