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奕 发表于 2021-5-12 11:22:01

求教个商法题:股权出资

永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江某是股东之一,持有30%的股权。江某已经实缴其出资的40%,剩余出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在2020年9月缴足。2019年10月,江某以其所持有永庆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200万元,与何某共同设立永鑫公司。时至2020年9月底,江某未缴纳永庆公司所认缴的剩余部分,请问江某是否全面履行对永鑫公司的出资义务?

何奕 发表于 2021-5-12 21:57:12

谁能帮忙解答一下疑惑额?

一起度过难关吧 发表于 2021-5-15 23:28:16

没有呀。个人认为永庆公司的股权在出资时具有权利瑕疵(未交齐),而且2020.9按章程应该交足,具有补正和连带责任

何奕 发表于 2021-5-16 09:03:33

一起度过难关吧 发表于 2021-5-15 23:28
没有呀。个人认为永庆公司的股权在出资时具有权利瑕疵(未交齐),而且2020.9按章程应该交足,具有补正和连 ...

永庆公司章程规定2020年9月才届满出资期限,而现行的法律是认可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所以江某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

一起度过难关吧 发表于 2021-5-16 13:45:21

何奕 发表于 2021-05-16 09:03
永庆公司章程规定2020年9月才届满出资期限,而现行的法律是认可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所以江某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

嗯嗯,又看了一下,出资时不具有权利瑕疵。但是章程2020.9章程规定要交齐永庆出资,此时还没交齐永鑫出资就具有权利瑕疵了。姑姑精讲15页“未按期缴足股权出资,就属于权利瑕疵”,所以届时应履行出资义务

笃定法学之路 发表于 2021-11-24 10:28:37

当事人用永庆公司的股份作价入股的话,自他讲该股份在永庆公司股东名册上更改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股份变更登记为永鑫公司的即完成了对永鑫公司的出资义务,且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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