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挞定函的法律效力
跟某开发商签了认购合同和购房草签合同,已交定金和首付(三成),草签合同中的余款支付方式是银行贷款,规定银行放贷时间不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因事后查证销售提供的关于首房首贷资格的认定信息有误,为保留首贷资格,不得已改为全款支付,但是开发商要求几天之内付清,不参考草签合同中按贷款支付的40天的付款期限。我认为在贷款支付的期限内完成全款支付,不会损害开发商的利益,更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我在上述40天内付清房款,就不能认定为违约。但是,4月26日我收到了开发商的催告函(距合同签订日20天),要求我在4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否则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我要求对方出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对方先是不予理睬,我再次提出要求时,给我出示了一个销售冒用我的名义签的一个认购合同,签订日期比我自己签的那份早了3天。一个全国排名前四的房企,竟然会出现这种操作,我被吓傻气晕了。因此,昨天也就没再理会那个催告函了,今天打听到的消息是开发商要走挞定程序,我不想解除合同,不想承担莫须有的违约责任,也不想走司法程序,我还能怎么办?请各位大神支招,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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