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秃秃 发表于 2021-5-1 10:46:32

物之所在地原则

为什么在国际私法的物之所在地原则里面,提到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的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方法为运输的船舶飞机的注册地或实际所在地,但是在物之所在地原则的例外适用里面又说到,运输中的物品的物之所在地确定方法为送达地,发送地法,所有人本国法,

头秃秃 发表于 2021-5-1 15:59:57

这两个是自相矛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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