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常乐 发表于 2021-4-28 15:20:05

案例分析

A、B系夫妻关系,2014年共同开办X公司,丈夫A占80%股份,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妻子B占20%股份,任公司监事、财务总监。X公司在经营某项目过程中倩负案外人y公司5000万元无息借款。


2015年5月,A和B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C和D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书,就转让X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A将其持有的金海岸公司的80%股权作价4000万元转让给乙方 C,甲方B将持有的金海岸公司的20%的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乙方D。


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C将4000万元经A个人账户打入X公司账户用以清偿X公司对Y公司所负债务,甲方A及乙方C即履行80%股权转让手续,甲方协助乙方C进行金海岸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费用由乙方C承担。变更后的金海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同时甲方A按双方认可的交接清单内容,将X公司所有账目、报表、印章、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交乙方C处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1000万元后,甲方B与乙方D进行X公司20%的股权转让手续。甲方B协助乙方D进行X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费用由乙方D承担。


股权转让协议实际签订过程中,A、C、X公司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B、D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

2015年6月,乙方C依约支付相关款项后,X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变更股东和转让出资额的决议,决定由原股东A出让其80%的股权给新股东C,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决议上有A、B、C三人签字和手印。后庭审调查中,原告 B不认可其签字和手印,认为系A和C伪造。被告A承认原告B的签字和手印是其代签和代按。

2015年7月,A、B、C三人通过了金海岸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公司股东姓名由 A和B修正为C和B。修正案有A、B、C三人签字和手印。后B不认可其签字和手印,认为系A和C伪造。被告A承认修正案上原告彭丽静的签字和手印是其代签和代按。

B于2016年11月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A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关将B在X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2.确认被告A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及其附件中有关将被告A在X公司的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C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判令被告采取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必要手续,将被告C受让的被告A在X公司的80%股权过户至B,保障B依法实现优先购买权,确保B的股权价值不受损害。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请结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所学知识,分析、判断以下问题并阐明理由:

涉案股权转让合同书相关约定是否违法?

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被告A依据合同约定将所持X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C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置?


何奕 发表于 2021-4-28 16:55:25

1、该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案情未显示AC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仅显示AC有无权代理行为。
2、该股权转让合同部分有效。
首先,关于A转让B金海岸公司20%股权的约定。股权转让合同上仅有A、C的签名,没有B、D的签名,但是案情显示A、C并没有B、D的授权,故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其代理行为无效。故A、C无权代理BD约定金海岸公司20%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其次,关于A转让所持金海岸公司80%股权的约定。案情显示,A未经B的同意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的第1、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以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而未提出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A未经B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并非合同无效事由。
3、人民法院可支持B按照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因B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该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实现的,C可向A请求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因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欢迎大家讨论,发言。

何奕 发表于 2021-4-28 17:09:33

您这个案例是哪里弄到的?有答案吗?发出来学习一下哈?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4-28 18:24: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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