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
当原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后,继受股东是否要代替原始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继受股东不知原始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不需要。你看下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第2项,写得很清楚。善意的受让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需要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即使是恶意受让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是有权利向原股东追偿的。这里的关系就是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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