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诉讼时效请教
18年4月10日电动车撞伤行人,9月治疗结束,19年1月鉴定无伤残有三期损伤,一直联系不到肇事方,21年3月有短信联系无回应。想请教下大家,人身侵权诉讼时效是按照三年计算吗?是按照事故日日期还是治疗终结日期算起始时间?最新法律规定哪条是否有明确?同时该情况可以适用诉讼中断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向其请求一次赔偿就中断一次,但必须是在最后6个月内,且重新计算6个月时效 谢谢!认可短信效力,是否应该是诉讼中断,重新计算时效?如果不认可的话,是否可以按照最后一次治疗时间或者鉴定时间来计算,新民法典对诉讼时效起始点认定是否有相关支持? 只要那是对方的联系方式就认可,但也需满足最长不超过5年的要求,所以还是尽快吧 wwxxxy 发表于 2021-4-24 06:21
向其请求一次赔偿就中断一次,但必须是在最后6个月内,且重新计算6个月时效
中止,中断你都没搞清楚 shenjihong123 发表于 2021-04-25 09:36
中止,中断你都没搞清楚
确实是请求一次中断一次,但6个月这事我好像确实记差了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2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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