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koy 发表于 2021-4-23 10:57:4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50%以上即可通过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基本全都放权给公司章程规定,而现在实际很多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都是照抄模板,根据没有考虑都后面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就碰到一个客户公司,9个法人股东,9名董事。由于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啥都没规定,现在开会都不知道要怎么开。1.有的股东说必须提前通知15天通知,有的说提前10天通知,有的说提前5天通知就行了,到底听谁的?2.是否一定要采取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董事会(注意不是股东会),有的董事说一定都要到现场会议室坐着举手表决才行,有的说开个电话会议就行了,有的说搞个视频会议就行了,有的还说直接董事会决议打印出来找几个董事签好字就算开会了,到底听谁的?3.公司9个董事,开会到底要几个董事出席才能开会,从1-9都有人说,不知道听谁的?4.董事会表决一般事项到底需要多少人同意,有的说参会董事的半数以上,有的说参会董事的2/3以上,有的说参会董事全部,有的说全部董事的半数以上,有的说全部董事的全部……。现在感觉全jb乱了,根本不知道怎么操作了,这其中也包含了部分股东、董事为权力争夺,利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漏洞,故意影响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决策。
公司法是私法,理论上讲,法无禁止即可行,那么上面各种说法照理说都可以,在都可以的情况下,听谁的呢?个人从最朴素的社会经验出发,觉得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即所谓的资本多数决,至少要过半数才能开会,才能通过表决。但是把公司法翻烂了也没找到法条依据。还是说这个事全天下都公认的,不用有啥法条依据。

rocketship 发表于 2021-4-27 19:23:26

一般事项,按持股比例过半数同意即可。有章程约定的视章程规定。法条可参见公司法

99koy 发表于 2021-4-29 10:35:54

rocketship 发表于 2021-4-27 19:23
一般事项,按持股比例过半数同意即可。有章程约定的视章程规定。法条可参见公司法

我困惑的就是这个过半数在法条里没体现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里就说“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现在是法条里没有,章程里也没写。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里倒是有写过半数的规定,但是也没哪一条说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规定的,就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啊。

99koy 发表于 2021-4-29 10:50:48

第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总则)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是我在公司法里找到的,所有涉及“过半数”的法条,不知道依据哪一条能断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事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只要过半数就可以通过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50%以上即可通过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