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儿 发表于 2021-4-22 23:40:38

婚姻家庭法

甲与乙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2006年9月,乙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 2014年,甲起诉离婚,乙同意。经查,甲于2000年3月购买某大厦2层2号办公用房一套,价格976295元,登记在甲名下,其中甲的母亲出资82万元。该房经评估现价值268万元,现出租,年租金16万元。甲认为该房是其母亲出资并赠予个人的,因此应认定该房及租金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乙认为该房及租金为夫妻共有财产,问诉争财产应如何认定?


何奕 发表于 2021-4-23 07:13:45

甲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出资82万元是赠与其个人财产,否则视为夫妻共同 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剩余156295元出资、租金、不动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何奕 发表于 2021-4-23 07:27:07

何奕 发表于 2021-4-23 07:13
甲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出资82万元是赠与其个人财产,否则视为夫妻共同 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 ...

不好意思,更正:

甲母亲出资及由此产生的租金、不动产增值属于甲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再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剩余156295元出资及产生的租金、不动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1-4-27 18:33:01

拍卖后,扣除母出资(视为借贷),余款夫妻二人分。

gfk2021 发表于 2021-5-5 14:23:13

虽为夫妻关系存续期购买,但因只登记在甲方,若无证据表明82万赠于夫妻二人,则视为对甲的赠于,且夫妻共同财产为15.6295万;否则全为二人财产。若是第一种情况:其租金收益为共同财产,其固定资产增值按比例分配,即15.6295万及其增值归共同财产。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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