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牛人过法考 发表于 2021-4-22 16:22:21

关于公司为他人(外部人)和为公司内部人提供担保的思考

民商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依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加投票。

那我就由次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公司的内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想规避这个法条,他难道不可以从公司外部找一个合适的人(可以理解为公司外部人),那么只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此时的公司内部人属于“隐名借款人”,而这个外部找的傀儡,属于“显名借款人”。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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