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律师 发表于 2021-4-20 21:20:26

“超额保全”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超额保全”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在关于财产争议的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经常采取的一项措施,而且保险公司能够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以在诉讼中,申请人往往直接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股权、股票等等。但最后因种种原因,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或者仅仅部分得到支持,使得判决金额远低于财产保全金额,即超额保全。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代表性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75号(支持赔偿)。最高院观点:如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101号一案的诉讼中,三龙公司、通达公司、兴富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兴富公司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依据《和解协议》改判兴富公司承担8000万元的责任,故三龙公司在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应当能预见兴富公司的责任范围不超过8000万元,其申请冻结兴富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4176000元,对超出合理范围部分的94176000元,亦未及时申请解封,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给兴富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表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18号(不支持赔偿)。最高院观点: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的判断,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为唯一依据,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汉威公司在(2015)昆民一初字第167号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据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且申请保全3660万元没有超过诉讼请求范围。汉威公司起诉要求保达公司支付工程款35604156.40元、保证金1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该案生效判决认定保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7777608.11元、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尽管裁判结果与诉请金额不一致,但保达公司欠付汉威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属实。保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汉威公司提起(2015)昆民一初字第167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达公司要求汉威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给其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搜索大量案例,在实践中关于该类案件的审判倾向如下:1、一般不支持赔偿: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债权数额与申请保全数额之间即使存在较大差距,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与申请保全财产数额或价值相当,且诉讼请求有合理依据,结果需经法院实体审理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则原则上不认定保全有错误。但在个别案例中,法院会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及申请人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情形而认定保全错误。2、可以支持赔偿类型:保全请求数额与判决支持数额差距非常大,且申请人有理由预见保全财产数额过大或被申请人多次对保全金额提出异议,申请人不同意解封。律师解析:1、关于保全错误的认定: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裁判作出前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以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因申请保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属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在于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而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关键是看申请人在保全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在财产保全申请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财产保全金额远高于判决金额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全申请人在保全行为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申请人胜诉判决支持的债权数额与其请求和保全的财产价值之间存在差距这一事实来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更多的将保全存在过错认定为申请人明知其权利不成立或权利内容与保全内容存在差距且仍申请保全这一事实上。2、关于损失的认定:损失的认定主要着眼于损失是否与保全错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可合理预见,该举证责任落于被侵权人。人民法院在认定损失时,通常会以假定的合法交易条件为前提。被保全财产的使用收益损失应以其是否具备使用条件为前提。结语:虽然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裁判作出前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以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但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切不可盲目追求高金额的保全,还是要立足于案件事实,合理采取保全措施,以免构成保全错误存在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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