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v3000 发表于 2021-4-16 18:13:51

民营的金融机构为什么不是信用卡诈骗的主体?

甲的支付宝有2万花呗余额,在一次支付用餐时被乙知晓密码,乙在甲熟睡中通过手机支付把花呗余额转给自己,同时还发现支付宝绑定了甲的信用卡,于是通过支付宝的信息把信用卡的钱也转到自己的账户。(乙不是一罪吗?)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4-16 19:03:06

盗窃罪

kv3000 发表于 2021-4-16 19:36:12

老师给出的答案是数罪,我纳闷为什么不是一罪

何奕 发表于 2021-4-16 20:01:07

kv3000 发表于 2021-4-16 19:36
老师给出的答案是数罪,我纳闷为什么不是一罪

老师的答案是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吗?

kv3000 发表于 2021-4-16 20:08:21

舒影横斜 发表于 2021-4-16 21:10:46

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盗窃,第二个行为是信用卡诈骗,以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何奕 发表于 2021-4-16 21:40:07

kv3000 发表于 2021-4-16 20:08


其实不复杂。就是可能对花呗、京东白条这个东西不熟悉。这些都可以解释为信用卡,支付宝和京东他们都有金融牌照,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等功能的信用卡。
乙第一个行为相当于窃取甲的信用卡信息,然后通过手机终端使用信用卡转账,这属于支付宝公司被甲欺骗,陷入认识错误,处分了乙的财产。难点在第二个行为,就是通过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转账。这个流程是甲用乙的支付宝的密码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然后支付宝公司向签约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向甲的账户转账。在这个流程中,银行是接受到支付宝公司的指令,不存在被欺骗的问题,因此第二个行为是盗窃罪。这里面被骗的是支付宝公司,但它本身没有财产损失,不构成诈骗罪。作为处分人银行没有认识错误,只有乙受到财产损失。
我这样解释还清楚了?

kv3000 发表于 2021-4-16 21:55:00

何奕 发表于 2021-4-16 21:40
其实不复杂。就是可能对花呗、京东白条这个东西不熟悉。这些都可以解释为信用卡,支付宝和京东他们都有金 ...

老师给的的答案是第一个行为是盗窃,第二个行为是信用卡诈骗,因为支付宝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银行机构,不能按照金融机构的法条去适用,所以按一般的法理定盗窃,绑定的信用卡属于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所以按司法解释定信用卡诈骗(我就纳闷支付宝不是金融机构吗?这个还分民营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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