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就不给认定工伤,合理吗?
前段时间,李律代理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的案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在提交的证据完全满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吃了闭门羹,被告知应当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看到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裁决书才会受理我们的申请,顿时李律就有了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无奈。在中国的法治大环境越来越好的今天,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存在于诸多企业之中,尤其是一些没有法务部门的公司。作为一个公司,你说你没有法务部门就算了,雇个学汽修的专科生当法务算什么事儿?在这里给求职者们提个醒,在招聘网站上看到招聘法务人员而入职条件下限在本科以下的,千万不要去,他们是忽悠你过去干销售或者其他工作的,反正不会是地地道道的法务工作,之所以招聘信息那么写,只是为了好看,显得高大上。OK,不扯了,说正事!
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一般表现在公司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上,有些“两无公司”(暂且称没有法务也没有法律顾问的公司为“两无公司”吧,至于无意间扯了哪位老总的遮羞布,李律提前在这里说声抱歉)总是隐约觉得签了劳动合同就得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者什么别的牛X的法律约束了,一个不小心就赔的只剩裤衩子,于是干脆不签,做一只可爱的小鸵鸟把脑袋插进沙子里。李律在这里告诉你,作为用人单位,该签劳动合同而不签,你可能连裤衩子都不剩!至于说为什么,问你的法务或者顾问去!哦,对了!你没有,那赶紧雇一个法务或者签个法律顾问。
一旦劳动者发生伤亡,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个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除非用人单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现实中还没有哪个用人单位会自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权力到底由谁来行使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然是有权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
工伤认定部门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到底合不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授权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做出自己的认定;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也给了工伤认定部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的权力。但是,目前几乎所有的工伤认定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做形式审查,稍有争议就一脚踢到劳动仲裁委,李律前段时间吃的闭门羹就是这个味儿。可是李律是真讨厌这个味儿!
首先,工伤认定部门不能动不动就把劳动者往仲裁委踢,人家有困难,是来找政府的,不是来挨踢的,法律已经赋予工伤认定部门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调查权和认定权,有权而不行使就是懒政!你以为你是宇宙区区长孙连成呢?
其次,没打过劳动仲裁的人是不知道,那一个流程走下来是真的费时间啊,少则三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很多劳动者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中间还有一群吃不饱,,如果没有代理律师,还有可能天天跑冤枉路,跟睁眼瞎一样,哪有时间跟你这么耗?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讼累!
那有的工伤认定部门该吐槽了,我考公务员的时候又没有要求必须过司法考试或者法考,说得不好听一点,我都不知道事实劳动关系是啥意思。
四个字:各司其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是事实真假之争,那么就工伤认定部门就顺便调查核实了,毕竟认定劳动关系的事实问题属于工伤认定部门的职权之所在,而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和第2条还给出了调查核实的标准,搞起来应该没有太大困难;假如是法律之争,例如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论,那么由仲裁委去认定是比较合理的。这样的话,不但能减轻劳动仲裁委的办案压力,还能让工伤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补偿,一举两得嘛!
因此,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于法无据,于理也无据。
不管三七二十一,动辄把申请者往劳动仲裁委踢也是毫无道理的!如果哪位读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毕竟法治的进步需要每一个人的“斤斤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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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支持先确认劳动关系的,或者工伤部门可自行调查的都有相关判例,还是应该要明确下 很好 没有劳动合同照样认定工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伤的标准为是否具有“两固”特征,即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 我觉得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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