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B公司的债权人,后A公司
A公司为B公司的债权人,后A公司以该笔债权出资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现A公司想要让B公司承担该笔债务,尚未完成减资,请问各位,站在B公司的角度:1.如果不同意转为债务,B公司需要做什么A公司可能会采取什么行动?
2.如果B公司同意转为债务,B公司需要做什么
3.如果B公司想延缓偿付,需要做什么。
麻烦各位了
如果说是转为B公司的债务,那这应该是B公司股权回购的问题.
一、如果是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需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不同意,那就不会转成B公司的债务.搞成僵局的话,A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采取的应对措施还是比较多的,但可能会影响A公司的利益。至于同意回购,那就按照相关规定公告、签署协议就可以了,具体的回购及付款方式在协议里约定清晰。
二、如果是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分观点认为,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外,有限公司在其他情况下不得回购公司股权。该观点有待商榷。股权回购如果不能规范进行,的确会存在恶意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但这应该是法院具体审理案件时考虑的原则,并不能得出《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除特定情形外的股权回购。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理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法律允许或认可有限公司与股东以协议方式收购股权。判断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不应仅仅依据出资是否被抽回,而是应当根据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确认。在公司将收购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所以,有限公司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也可以进行股权回购,回购的方式也是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通过和不通过的情况与股份公司的类似。
如果最开始的债转股不合法的话那情况就另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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