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绑架和拐卖这两种情况作不同的一罪论处和数罪并罚
1、绑架他人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但奸淫、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不实行并罚。
为什么绑架和拐卖这两种情况作不同的一罪论处和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规定的 这样数罪并罚和择一重处罚就没有个标准了:crazy:crazy:crazy谁可以解释清楚这个呢 有些规定是有原因的,估计军老师能知道!毕竟法律不是随便制定的 法律拟制,根据过往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各个罪行的判决,有些刑期重复的作结果加重犯,有些不重复的作数罪并罚 侵犯法益相同的结果加重,不同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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