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涛
发表于 2021-3-29 17:37:07
2b
熊志刚123
发表于 2021-3-29 18:52:55
D
何奕
发表于 2021-3-29 20:24:56
邓六客观上将财物置于控制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可随身携带的财物,行为人将其获取就可以认定为既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邓六成立盗窃罪既遂。虽然后来邓六将金表置于王五家沙发里,最终未取得金表,但不影响其盗窃罪成立。本题选A。
何奕
发表于 2021-3-29 20:30:59
那个某某某 发表于 2021-02-10 20:53
我觉得可以探讨,沙发是被害人所控制的场所,标的物并没有脱离被害人所控制范围,我感觉应该是未遂。
这个是采行为控制说的,只要行为人建立了对物的占有关系,即是控制。你说的对于较大物品,未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场所,可能构成未遂。
liming1982
发表于 2021-3-30 00:49:37
盗窃既遂
smhgood
发表于 2021-5-18 16:17:31
a
yuehoujin
发表于 2021-7-1 17:35:32
王五和邓六是好朋友,某日,王五邀请邓六到家里参观新房子,当邓六走进王五的书房时,发现书房的办公桌上放了一块劳力士金表(价值2万余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趁王五不注意,将手表拿在手中,但是,碍于情面,觉得如果当场拿走手表可能会被王五发现,于是,将手表藏在王五家客厅的沙发垫子底下,打算日后拿走,待邓六走后,王五发现手表不见,于是马上报警,警察在客厅的沙发垫子底下找到了手表。请问:邓六的行为性质是?
B、盗窃未遂
拉斯特
发表于 2021-7-8 16:00:04
b
freemason
发表于 2021-7-9 1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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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son
发表于 2021-7-9 10:53:19
如果行为人丢下楼,找不到了,算不算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