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涛 发表于 2021-3-29 17:37:07

2b

熊志刚123 发表于 2021-3-29 18:52:55

D

何奕 发表于 2021-3-29 20:24:56

邓六客观上将财物置于控制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可随身携带的财物,行为人将其获取就可以认定为既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邓六成立盗窃罪既遂。虽然后来邓六将金表置于王五家沙发里,最终未取得金表,但不影响其盗窃罪成立。本题选A。

何奕 发表于 2021-3-29 20:30:59

那个某某某 发表于 2021-02-10 20:53
我觉得可以探讨,沙发是被害人所控制的场所,标的物并没有脱离被害人所控制范围,我感觉应该是未遂。

这个是采行为控制说的,只要行为人建立了对物的占有关系,即是控制。你说的对于较大物品,未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场所,可能构成未遂。

liming1982 发表于 2021-3-30 00:49:37

盗窃既遂

smhgood 发表于 2021-5-18 16:17:31

a

yuehoujin 发表于 2021-7-1 17:35:32

王五和邓六是好朋友,某日,王五邀请邓六到家里参观新房子,当邓六走进王五的书房时,发现书房的办公桌上放了一块劳力士金表(价值2万余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趁王五不注意,将手表拿在手中,但是,碍于情面,觉得如果当场拿走手表可能会被王五发现,于是,将手表藏在王五家客厅的沙发垫子底下,打算日后拿走,待邓六走后,王五发现手表不见,于是马上报警,警察在客厅的沙发垫子底下找到了手表。请问:邓六的行为性质是?



B、盗窃未遂



拉斯特 发表于 2021-7-8 16:00:04

b

freemason 发表于 2021-7-9 1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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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son 发表于 2021-7-9 10:53:19

如果行为人丢下楼,找不到了,算不算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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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邓六将王五的金表藏在沙发垫下,打算日后拿走。邓六的行为性质是?【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