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君 发表于 2021-1-28 21:45:40

*公交司机尽职猝死,公司称其自愿弃保




他用自己的生命守护了别人的安全和便利,死后家人却被告知不予赔偿,他的公道谁来守护?不用担心,有国法,有社会,也有万千善良的你、我、他。用生命践行忠于职守的“摆渡人”
1月25日,福建福清一名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梗,为不惊动车上的乘客,他强忍不适在第一时间将车安全停稳,独自下了车,最终瘫倒在地因病猝死。他在生命最关键的时刻没有呼救,也没有要求车上的乘客送他去医院,可能到死他也只是认为自己仅仅是有些不舒服,不愿因为自己耽误大家的时间,造成乘客的恐慌。他在生命最后一刻的取舍,让我们看到了一颗质朴善良的心灵,一个忠于职守的榜样。公司:他自愿放弃社保
可当他的家人怀着悲痛的心情找到汽运公司寻求救济的时候,公司却告知,公司在三年前让包括陈师傅在内的所有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未给陈师傅购买保险,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我国社保制度中企业的责任
那么,真如汽运公司所说,企业和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就免除相应的责任了么?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双方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其次,用人排除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陈师傅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同时,合同合法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从这两方面来看,“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书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说,汽运公司的说法显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们在欢庆正义必胜的同时,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陈师傅的情况,能够得上工伤认定的标准么?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机械的认为必须当时死在岗位上,还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因视同为工伤。所以,公交司机陈师傅完全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法全额享有相应的待遇。当然,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完全抚平陈师傅家人的伤痛,但公平的意义正是在于让弱势的人享有应得的利益,而正义的部分体现就在于能够让行善者,得到最起码的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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