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聚律师 发表于 2021-1-26 14:43:22

善意搭乘同事发生车祸致其死亡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2019年12月,戴某与同事朱某从外地出差回到长沙机场。因戴某的车出差前停在机场,就商量由戴某驾车送朱某回家。彼时天雨路滑,戴某在一个立交桥下转弯时刹车不及撞到了桥墩,突如其来的事故造成轿车的严重毁损,驾驶安全囊弹出后戴某受伤轻微,但后座的同事朱某却在事故中头部受伤严重,后经120救护车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https://p9.itc.cn/images01/20210126/172aa4eda7264ef89d65e2f253354a96.png事故发生之后,戴某向悲伤的朱某家人诚恳道歉,并履行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获取了朱某家人的谅解书。2020年,戴某被检察机关以违反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以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搭乘同事车辆回家,不幸发生事故致其身亡,这个悲剧令人惋惜。但是因此追究善意司机的刑事责任,笔者以为,不应再用刑法来处罚戴某。诚然,在这个事故中,戴某在立交桥下转弯时刹车不及撞上桥墩,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同事朱某的不幸身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戴某行为也符合刑法分则中对交通肇事的规定。https://p4.itc.cn/images01/20210126/435f4a7785564dc7b11ba467054276c1.png然而,始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后一道保护社会法益的部分法,天然具有不应轻易发动的谦抑性。一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前,有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承担。责任的重要性依次递进,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依次递进的。戴某在事故发生之后,当面对朱某家属诚挚致歉,积极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款,并获取了朱某家人的谅解,可以说戴某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处。其次,刑法的本质,始终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最严厉的处罚方式。社会危害性始终应当是司法机关对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核心要素。这个事故放到我们日常生活中,出差归来同事之间的善意地搭乘,发生如此车毁人亡的结果是谁都不希望的意外。如果戴某已经接受了相应的处罚,受到了相应的教训。不应再用最严峻的刑法再对其进行处罚了。对这个事件,你的看法是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意见评论。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https://p6.itc.cn/images01/20210126/852fcbfe08d8431a833ee594d50886f4.png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1-1-26 14:48:59

反过来说 人家要害你,你坐他的车,制造车祸把你弄死了,你啥事没有。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1-1-26 14:49:51

说错了 是你要害别人,故意叫他上车,弄个事故把它弄死,你居然啥事没有 。

cosoo111 发表于 2021-1-26 14:57:25

“戴某在事故发生之后,当面对朱某家属诚挚致歉,积极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款,并获取了朱某家人的谅解,可以说戴某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处。”

这句话就是鬼扯,致歉、赔偿、谅解,只涉及量刑,不涉及定罪。判6月缓1年才是“相应的处罚”。

michaelstar 发表于 2021-1-26 16:19:12

请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replayer 发表于 2021-1-26 17:20:18

主要还是要看是否有安保义务,好意施惠还是要分的,是朋友主动要求还是车主邀请乘车。

k8733 发表于 2021-1-28 10:51:58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立法环节,而不是体现在司法环节。

saintleeko 发表于 2021-1-28 11:45:45

此处反问一下,设定车内只有戴某1人,戴某的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外的人员在此种情况下死亡又该如何评价?

陈言 发表于 2021-1-28 12:21:46

被害人自陷风险

cenglou07 发表于 2021-1-29 15:42:55

如果这样就没有过失犯罪,之所以过失犯罪就是为了警醒当事人以及社会其他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善意搭乘同事发生车祸致其死亡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