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君 发表于 2021-1-14 22:25:45

前拼多多员工发布《我在拼多多的三年》劳动法怎么说?

最近两天,一名前拼多多员工爆料拼多多公司管理混乱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短时间内以4600万热度登上知乎热榜。还未吃到瓜的朋友可点击下方链接: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github.com/skywind3000/images/blob/master/p/pdd/pdd3years.md当然,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如果该员工所说内容属实,拼多多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为打工人的我们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且听道法君详细道来。 一、工作时间问题按照《我在拼多多的三年》的原作者LeadroyaL所说的情况,大部分员工是11:00-22:00的作息,部分较忙的岗位更甚。如果我们就按照大部分员工实际每天工作11小时来计算,那么一周工作时间为:11*6=66小时,一个月工作时间为:(30天计)26*11=286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们“打工人”有以下权利:1. 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2. 单位与工会或打工人商量,可以延长1个小时,就是9个小时;3.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个小时,但每月累计延长不能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每天可以最长工作11小时,但得和打工人或工会商量。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乍一看,虽然是否征得了员工或工会的同意我们不得而知,但PDD中大部分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符合每天11小时的标准,但却大大超过了每月36小时的延长加班标准。那么该如何认定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工作时间的认定有据可循: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④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给与加班费等经济补偿。 若PDD违反用人工作时间规定,该如何处罚?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处罚办法:A.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加处以罚款。B.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工会或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不让搞副业的问题在这一点上虽然不情愿,但我恐怕要站到PDD一边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由此观之,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用工的优先保障权,但如果兼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或者兼职并未影响本职工作呢?这就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了,为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性,劳动法并未设置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必须是先有约定,后有处罚,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可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LeadroyaL爆料文章中所说的PDD制定制度不允许员工从事副业,法律是能够支持的,毕竟这也可算作用人条件之一。但是,如用人单位在制定不允许员工从事副业的制度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三、公司强制检查员工手机的问题这点毫无疑问,用人单位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因此,如果爆料属实,LeadroyaL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关于重大事项不通知员工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从这点来看,PDD存在违法行为。还有种种爆料中的行为就不一一细数了,总而言之,“打工人”的幸福生活来源于人性化的企业管理,企业的兴衰更离不开一帮爱岗敬业的“打工人”。

nice循 发表于 2021-1-15 09:01:36

还要用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地方性社保法规、规章

67674140 发表于 2021-1-15 09:12:37

先不说这个,当全社会大谈996的时候,劳动法已经社会性死亡了。。。

道法君 发表于 2021-1-15 10:02:24

67674140 发表于 2021-01-15 09:12
先不说这个,当全社会大谈996的时候,劳动法已经社会性死亡了。。。

嗯,确实,这种现象绝不是个例,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还需更进一步。

道法君 发表于 2021-1-15 10:04:28

nice循 发表于 2021-01-15 09:01
还要用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地方性社保法规、规章

确实如此,不过个人能力和精力有限,希望有能有闲的同道也来分析一下,共同交流。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76.png

法学贺元 发表于 2021-2-17 06:16:36

多年以前,资本家是要戴高帽被批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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