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网FL160 发表于 2021-1-12 16:51:55

辞职后又将辞职报告悄悄取回,辞职是否无效?

【案件回顾】2011年10月小刘入职了某网络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小刘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3月,小刘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随后便离开公司。然而没多久小刘又偷偷将辞职报告取回,想要继续回来上班。但是公司却以小刘已经辞职为由,告知其不同意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沟通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4月,小刘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9000元赔偿金。仲裁委6月13日作出裁决,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刘赔偿金五万九千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刘于3月27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便没有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应认定为已经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所以,小刘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刘不满,遂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分析】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应提供劳务至预告期满系劳动者的单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作为该权利的享有者,可以放弃该权利,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无需提供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切勿意气用事,以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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