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网FL160 发表于 2021-1-7 11:11:37

遗落物致交通事故,公路管理方有责任吗?

2019年1月23日深夜,史某驾驶车辆在包茂高速616KM处撞上不明车辆遗落物,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史某因施救和维修车辆花费1.44万元。因车辆已投保损失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史某理赔后,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第三人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遗落物所属车辆无法查明,但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路的管理方,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与其形成了公路有偿使用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有及时巡查清理路面障碍物,保障车辆正常通行的义务。高速公路公司虽有证据证明其定期巡查公路,但没有及时清除路面上的遗落物是客观事实,其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侵权责任。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承担史某车辆损失30%的责任,判决其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320元。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1-1-7 12:06:17

一种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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