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院交硬币被罚款的事大家怎么看
决定书的依据是民诉111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这有两个点,一个是其他方式,一个是阻碍执行职务。我个人认为按照法理,这个其他方式应该是跟暴力、威胁具有同等性的方式,给硬币应该算不上。
再说第二个点,我觉得这怎么也算不上阻碍执行职务吧,你要钱就给你拿来了,也没说不给你清点啊,与人民币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没说付零钱是违法的吧,所以这怎么着也不应该是阻碍执行职务啊。
当然了这个人是有点可恨,不过国家想修理他有的是手段何必用这么个名不正言不顺的招呢?
大家怎么看呢?
不要说什么现实就这样,刑法16变14不就在大家的呼声下改的吗?我觉得法律人还是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的。
解释的方法 同类解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