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然 发表于 2020-12-19 22:45:28

关于动产浮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范围存在争议


对于买受人购买铲车是否属于房地产企业的正常经营范围内,最近查了查资料,觉得这问题还是争议蛮大的
英国法认为只要动产浮动抵押人在结晶之前以合理价款处分抵押物给买受人的,都属于正常活动的经营范围内。
美国法则认为应当按照动产抵押人的经营资格来确定正常活动的经营范围。
至于我国法,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的具体含义。但之前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物权法189条规定依照181条进行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而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的范围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因此铲车属于生产设备,应当算正常经营范围内。
当然,理论界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美国法的企业的经营资格来确定正常经营范围,但在我国没有法条依据。少数观点认为只要支付了合理对价就算正常经营范围,保障商品的流通和买受人的利益。这是其中一个争议点。至于生产设备是否算正常经营范围,物权法认为算,主流观点认为不算,但没法条依据。民法典对此没规定,这是争议点之二

yl168906 发表于 2020-12-19 22:50:21

确实有争议,主要观点认为是正常经营范围就是主要营业范围,但是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我当时考虑的也是既然法条规定明确生产设备是浮动抵押的范围,那应该也算是正常经营的范围,看吧

净心为业 发表于 2020-12-20 06:44:20

无论什么争议,以房地产企业只能卖房来说理肯定是不对的。按此说里,车企只能卖汽车,卖空调的只能卖空调,卖手机的卖不了智能家电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20 08:21:58

A2020正在赶来的路上

好男人123 发表于 2020-12-20 08: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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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10:23:56

你自己都可以想象到的,一个房产公司把设定抵押的动产和融资租赁的动产,在不告知也不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且乙公司处于经营恶化,乙公司属于恶意处分,这就不是正常经营了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10:25:18

没有争议的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10:30:05

民法典有规定要通知抵押权人,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10:36:22

第七百五十三条【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10:37:22

这两种情况下乙公司的经营属于非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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