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21:59:35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1:53
不看出卖,看卖受。
不看登记,看行为。
不看现在,看未来。

按照本条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买受人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了抵押财产,即出卖人出卖抵押财产是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买受人既可以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人,也可以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买受人取得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通常销售的动产,而出卖人也一般以销售该类动产为业,例如:同样是生产设备,甲公司为制造销售生产设备的厂商,其出卖生产设备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乙公司不是制造销售生产设备的厂商,其生产设备主要用于生产活动,其出卖生产设备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22:00:14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1:56
纠正一下,是买受

请朋友仔细阅读理解刚才发的内容噢!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03:49

第一,是放不是收。
第二,是宽不是严。
第三,是导不是截。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05:04

下一步的司法解释会更代表民意,说明一切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22:05:20

今年民法综合很多人都定性错好几个。说理得不了多少分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06:47

习惯法是大法,特别是对民法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10:35

要贯通,法理告诉我们引领、规范、保障。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18:09

让历史告诉未来

A2020 发表于 2020-12-20 22:26:51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10
要贯通,法理告诉我们引领、规范、保障。

你想的简单了。

郭飞跃 发表于 2020-12-20 22:33:53

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简单的问题深入化,深入的问题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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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对正常经营活动范围的界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