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8 11:33:44

行政法时效题:6个月3年都错,法理详解:喷子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这是李佳老师考前三十六考点的最后一个知识点。回答一个问题,首先要看题目问什么,问题是这样设问的 黄某对补偿款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请问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同学们再认真看一下上面的法条内容,有没有描述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内容;

还有回复仲裁条款无效(小孩都知道的知识还用的了讨论?)与我的讨论分析词不达意,原因是根本不明白我在分析什么,不在一个频道;

6个月三年都错。不是最优答案。

喷子们首先要明白一个法理基础知识:确立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是从诉讼请求分析的,再看题目黄某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是解开本题的关键。

我再次重申法理: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关于主张行政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问题,应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首先,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而言,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般为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于上述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给予了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对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否要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1.在法院裁判之前,行政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是待定的。行政相对人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以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为前提,直接进入实体审理,如果出现最终认定行政行为并非无效的情况,不再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而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无效行政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自始无效,这就决定了在任何情况下,一个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通过期限被耽误,而获得一种“确定力”。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个人猜想的标准答案(应该毫无疑问):

1、答6个月的,要把具体行政行为打出来,给百分之80的分数;

2、答3年的,把行政协议的性质答出来,给百分之80的分数,

3、回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略答理由,满分。

另外:喷子们;

百家争鸣争得是法理知识。有不同的见解我完全尊重。

对于对我的人身攻击。

笑而不语。夏虫不可语冰。

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8 18:49:49

同样的帖子,我发了,6天之内,反对的人身攻击的回复高达98条。同意的3条。现在一个回复都没?喷子们呢?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18 19:12:44

谬误重复一千次就是真理?
大家不回复你,并不是认同你。
你有发表观点的权利,我支持你发表你的观点。
你可以不断的发帖重复自己的观点,以及反对一切不同于你观点的观点。
这都没关系的,本来就是讨论嘛

探险者11 发表于 2020-12-18 19:26:44

你可以看看行政诉讼法关于确认无效的处理规定,确认无效属于特殊情形,法院先会审查,如果无效不成立,法院会释明变更起诉,否则驳回。如果变更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这个原理,可以适用该案。

A2020 发表于 2020-12-18 19:27:38

你这样的人不适合到法律职业行业来。另外,你在你的医疗行业还是要尽心尽责,坚持道德底线和行为准则,最好不要在医疗行业有错误。

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8 19:46:15

A2020 发表于 2020-12-18 19:27
你这样的人不适合到法律职业行业来。另外,你在你的医疗行业还是要尽心尽责,坚持道德底线和行为准则,最好不要在医疗行业有错误。

任何人都有学法的权利,少来人身攻击!

nice循 发表于 2020-12-18 22:30:18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18 19:12
谬误重复一千次就是真理?
大家不回复你,并不是认同你。
你有发表观点的权利,我支持你发表你的观点。
你可以不断的发帖重复自己的观点,以及反对一切不同于你观点的观点。
这都没关系的,本来就是讨论嘛

嘿嘿嘿,有道理,反正观点一箩筐,看谁笑到最后却是不得而知,反正不要标新立异就好,要服从大众观点才行。其他的不好说~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18 23:42:48

nice循 发表于 2020-12-18 22:30
嘿嘿嘿,有道理,反正观点一箩筐,看谁笑到最后却是不得而知,反正不要标新立异就好,要服从大众观点才行。其他的不好说~

(((*°▽°*)八(*°▽°*)))

百变小丁 发表于 2020-12-21 21:07:44

看了那么多考友的分析,这是第一个从法理角度,厉害厉害

A2020 发表于 2020-12-21 21:19:41

白色法袍 发表于 2020-12-18 19:46
任何人都有学法的权利,少来人身攻击!

我没有攻击,你也不值得我去攻击!所以你是多此一举,自寻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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