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米豆腐 发表于 2020-12-17 17:28:26

贷款 刑法

案例二:被告人甲向某银行贷款,得知贷款不需要亲自去银行,而是可以在网上操作。具体方法是,甲向银行存入50万元的保证金,就可以贷款48万元。得到48万元的贷款后,每个月分期还款,1年内还清后,就可以把50万元的保证金退给甲。甲在办理贷款时发现了银行系统的一个漏洞,即取得48万元的贷款后,第二天就可以从网上把50万保证金取出来。于是,甲就声称,谁要向银行贷款,我给你们帮忙,而且不需要提供担保,但要给一定的好处费。于是,甲将自己的50万元存入银行,使用乙的身份证,帮乙贷款48万元,让乙给自己4.8万元的好处费,第二天取出50万元,再帮丙丁等人贷款。贷款由乙丙丁等人偿还。银行在3个月后发现并报案。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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