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眼的互殴,论职务行为可以互相殴斗么。
行政法视眼的互殴,论职务行为可以互相殴斗么。行政执法中,除非嫌疑人下狠手。否则执法人员过度执法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刑法案例中,互殴重伤如何认定,估计百家争鸣。但是众观各个老师观点,多数将抗拒抓捕,互殴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就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的争议。
虽然这题真的比较灵活,不过如果真的认定为互殴,执法人员估计很受保护。
思考很久,估计以后只能这么蒙题?
观点一认为:如果认为执法行为具有正当性,被执法人员抗拒行为导致的互殴不应该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因此本案中不因追究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正当防卫论处。致人重伤亦。。。。。。。。。。。。
观点二认为:互殴不可以认定为防卫。。。。。。。。。。。。。。
但是现实中,估计很多警察不敢认为“互殴无责”。也不会拿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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