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就扩大损失如何主张
当事人2018年12月 购买 二手车一辆,为检验过户,在商户处购买车载专用灭火器一只(合格证为2018年12月)2020年12月13日 车辆发生火灾,当事人拿出灭火器自救,发现灭火器是假的(不出粉 不掉针)
经消防勘察,火灾是从中控台蔓延的,中控台处有电器改造。(厂家产品质量非常难主张)
消防查出,该灭火器为假货:
1.灭火器上消防身份证材质不对,
2.消防身份证编码是套码,灭火器身份证码对应的是另一个厂商生产的3KG干粉ABC灭后期,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
3.消防灭火器使用的压力表是图片,而不是真正压力表,没有压力计量功能。
灭火器商标持有人,灭火器生产厂家对灭火器进行鉴别,认定为是假冒其产品的灭火器。
1.商标在2018年颜色做出变更,
2.原产品标签是2017年12月31日前使用,2018年1月1日起就启用新标签,
3.合格证样式也是2017年版,2018年就启用新版
问:起火后,因假灭火器,导致扩大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灭火器经营者承担。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责任法?
我目前能想到的思路是 商家缔结车载消防灭火器时,能够预料到车辆被烧毁的损失,而提供不满足合同通常标准的假灭火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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