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l377207214 发表于 2020-12-14 20:46:14

一道民事案例研习题目,求解

甲春节期间带全家开车自驾去南方某城市旅游,途径一家“南方人家”的海鲜餐馆
乙。甲于是决定在该餐馆吃饭。坐下来之后,便招呼服务员丙点菜。点菜时,甲问:
“是否有新鲜的海鱼,来一条新鲜的石斑!”丙服务员随即招呼甲到鱼缸前挑选。甲指
着一条三斤多的东星斑说:“这条鱼真漂亮!”丙就把这条鱼捞起来并捡起旁边的一条
木棍就要捶打鱼头。此时,甲看到旁边的一行小字“500元/斤”,便说:“等等。”话
音刚落,丙已经用木棒猛击鱼头,并将鱼扔在一边,说到:“就这一条了。”甲说:
“500元一斤太贵,我不要了。”丙说:“已经点了,鱼都死了,还怎么反悔?”甲随后
说:“你们这个店是黑店。”双方为此争吵,争吵过程中,丙将甲的眼睛打伤,价值1万
元的金丝眼镜也被打碎。甲先生要求餐馆赔偿治疗费和金丝眼镜的费用,而乙餐馆要求
甲支付1700元的鱼钱。随即发生诉讼,而在诉讼中查明,当地政府早已出台了海鲜指导
价,东星斑价格应为每斤150至200元,该海鲜餐馆违反了政府的指导价规定。
问:甲乙各自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14 22:31:45

    购买鱼算一个买卖合同,客户称需要石斑鱼,属于购买行为,店家应当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因石斑鱼价格与大小均有差异,且客人人数的多少与购买石斑鱼大小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到客户挑选鱼的大小,在客户只说了这条鱼真漂亮,服务员擅自将鱼未经客户确认之前就将其杀死,客户的该话语不足以打到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原告并无购买的意愿,店家说就这条了,也在此同时违反自愿购买原则,故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故合同不成立。虽然有政府明文规定价格在150-200元一斤,卖家按照500元一斤出售,违反了规定,虽然该价格会影响客户的选择,但是本合同自始未成立,故售价多少与本案无关,只能体现店家不诚信的行为。店家要求客户支付石斑鱼款项不予支持。

在争吵中,店家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要合理价款赔付。

cyl377207214 发表于 2020-12-15 00:16:05

我只是大意了 发表于 2020-12-14 22:31
    购买鱼算一个买卖合同,客户称需要石斑鱼,属于购买行为,店家应当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因石斑鱼价格与大小均有差异,且客人人数的多少与购买石斑鱼大小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到客户挑选鱼的大小,在客户只说了这条鱼真漂亮,服务员擅自将鱼未经客户确认之前就将其杀死,客户的该话语不足以打到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原告并无购买的意愿,店家说就这条了,也在此同时违反自愿购买原则,故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故合同不成立。虽然有政府明文规定价格在150-200元一斤,卖家按照500元一斤出售,违反了规定,虽然该价格会影响客户的选择,但是本合同自始未成立,故售价多少与本案无关,只能体现店家不诚信的行为。店家要求客户支付石斑鱼款项不予支持。

在争吵中,店家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要合理价款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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