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 发表于 2020-12-8 18:51:48

我来说说行政题第6问的市政府以公民隐私权不予以公开是否合法的

我来说说行政题第6问的市政府以公民隐私权不予以公开是否合法的解析。
1.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一般性地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公民隐私不得公开,但是第三人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的意思不是行政机关要去征求意见,而是第三人主动愿意公开的除外)。
3.民法典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民法典效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大于法规。原则上也要适用民法典规定。
综合上述三点,市政府不公开其他人的补偿信息是合法。又不是不公开整个拆迁补偿总额。
假设:一旦公开其他人的补偿信息(信息包括个人资料),那么很有可能会引来骚扰(如借款、推销等系列问题)。即便是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也不会同意。
而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行政机关去征求第三人意见。
2020年民法典颁布,明确规定了不得公开公民隐私。

烟台大志 发表于 2020-12-8 19:28:32

希望你说的是正确的,先给你点个赞!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68.png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8 19:31:06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可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虽然黄某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数额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是否同意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故政府在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前就直接回绝公开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程序违法。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8 19:33:49

本题不合法的地方在于政府没有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就直接回绝黄某因涉及隐私不公开。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8 19:36:34

感觉楼主对法律观点坚持的精神很强。这点的确很好。坚持自己意见也是未来律师执业之路很宝贵的品质。

A2020 发表于 2020-12-8 20:11:14

烟台大志 发表于 2020-12-8 19:28
希望你说的是正确的,先给你点个赞!

必须是正确的。

nice循 发表于 2020-12-8 20:18:59

怎么答都对,还要说理由对头

A2020 发表于 2020-12-8 20:21:37

一诺千金791108 发表于 2020-12-8 19:31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可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公民隐私不得公开,但是第三人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的意思不是行政机关要去征求意见,而是第三人主动愿意公开的除外)。哪来的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如今民法典已经颁布,特别强调行政机关有义务保护好公民信息等隐私。一个黄某非要让行政机关公开他人的补偿信息,这个不就是在为难行政机关吗?话也说回来,拆迁补偿标准都在公告中明确规定,黄某这不就是多此一举吗?不合理的要求就是不要妥协,至少也要有合理、合法的要求吧?黄某要求公开其他人的隐私,就是不合法的要求,黄某凭什么要知道其他人的补偿信息?行政机关给黄某普普民法典到是可以,直接以涉及公民隐私信息拒绝就是给黄某普普民法典的合法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为保护公民隐私不公开其他人的隐私信息,说程序违法这个有点“子虚乌有”(不是针对你一诺千金说的啊!别误会)。
      2.民法典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民法典效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大于法规。原则上也要适用民法典规定。

菜园先生2018 发表于 2020-12-8 20:57:10

A2020 发表于 2020-12-08 20:21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公民隐私不得公开,但是第三人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的意思不是行政机关要去征求意见,而是第三人主动愿意公开的除外)。哪来的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如今民法典已经颁布,特别强调行政机关有义务保护好公民信息等隐私。一个黄某非要让行政机关公开他人的补偿信息,这个不就是在为难行政机关吗?话也说回来,拆迁补偿标准都在公告中明确规定,黄某这不就是多此一举吗?不合理的要求就是不要妥协,至少也要有合理、合法的要求吧?黄某要求公开其他人的隐私,就是不合法的要求,黄某凭什么要知道其他人的补偿信息?行政机关给黄某普普民法典到是可以,直接以涉及公民隐私信息拒绝就是给黄某普普民法典的合法行为,认为行政机关为保护公民隐私不公开其他人的隐私信息,说程序违法这个有点“子虚乌有”(不是针对你一诺千金说的啊!别误会)。
      2.民法典是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民法典效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大于法规。原则上也要适用民法典规定。

说真的,虽然你发帖很多,但是水平仍然是半吊子
民法典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但并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与民法典规定矛盾吗,如果矛盾,民法典出台后信息条例就废止了?如果你这样来理解信息公开,就没学透。
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用遮挡个人信息中关于隐私的部分,公布有关的政府信息,达到信息公开公开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平衡,懂了吗?

A2020 发表于 2020-12-8 21:09:50

哈哈,不知道谁是半吊子了。不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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